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以及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三條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答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采購方負責供應商的質詢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作出答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負責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供應商投訴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采購人的預算級次進行處理。
對跨地區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處理;如事先未約定,由最先接到投訴的財務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接受詢價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投訴受理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八條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查詢和投訴。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及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
代理人提出問題和投訴時,應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提出。
第二章提問和回答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
第十壹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應當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詢價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2)質疑項目名稱和編號;
(三)有具體明確的問題和與問題有關的要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問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但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
第十四條供應商對評標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咨詢小組協助答疑。
第十五條質詢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質疑供應商的名稱;
(二)收到詢問函的日期、被詢問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質詢和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被申請人的姓名;
(六)答復質詢的日期。
查詢回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