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全市教育經費的統籌使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政策法規;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和省下達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歸口管理全市教育助學和教育貸款;審計和監督教育經費;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掃盲等工作,指導和協調所轄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教育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評估和檢查;指導有關教育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組織;協調師範大學和中專的工作。
(五)規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指導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指導校辦產業和學校後勤管理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管理下屬單位的安全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實施中等及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研究提出中小學、幼兒園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的意見;統籌規劃和指導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根據確定的分工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師範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勞動工資、獎懲和人事管理。
(七)負責全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招生考試,負責全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相關教育考試管理。
(八)審查全市職業中學、成人中學和民辦中學、民辦高中的設立、調整、更名和撤銷;擬定本市市屬及以下中專(含成人中專)在省總計劃中的招生計劃,審批其專業設置。
(九)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管理本市各類學歷教育。
(十)歸口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壹)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市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
(十二)負責下屬單位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管理;接受上級委托,管理相關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負責下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工作;接受上級委托,做好有關學校的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所轄市區的教育行政督導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