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擴展數據
案例:
陳與王平於1957年結婚,他們生了四個孩子,即兒子、大女兒、二女兒王麗、三女兒。2010年3月,王平去世。夫妻倆沒多少積蓄,唯壹值錢的就是位於海口電昆路的壹套房產。
為避免子女間因繼承產生糾紛,陳與長子達成協議:陳給付654.38+0.2萬元,而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和使用權。2015 15年10月3日,簽署放棄產權聲明,聲明已收到陳12萬元,願意放棄該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
但是,兒子拿了錢之後,遲遲沒有搬出房子。陳擔心,百年後,她的子女仍會為房產發生糾紛。今年2月16,她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確認被告王小海於2015+05年2月3日簽署的《放棄財產權聲明書》合法有效;確認被告對位於海口市滇昆路的房產沒有繼承權和使用權。
王小海在法庭上承認,他確實與母親協商並簽署了放棄財產權的聲明。但除此之外,他還簽了壹份關於我繼承父母財產和撫養費的協議。“公證前,母親沒有出示這份撫養協議,雙方也沒有公證。”王小海說,她同意履行母親的要求,但訴訟費應由母親支付,因為她已下崗多年,沒有經濟來源,母親“有退休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海口市電昆路房產歸原告及王平所有,現仍登記在王平名下。
2015 10 3、被告王小海在《放棄產權聲明》上簽字,聲明內容為:“我與父母購買位於海口市電昆路的房產壹套,經與家人協商,我母親給我現金人民幣12萬元。我願意放棄房產的繼承權和使用權,以後絕不反悔。如果我反悔,我將承擔壹切法律後果。
同日,王小海、王鴻、王莉、王華簽署了《關於繼承父母財產及撫養費的協議》:
主協議:陳生前,房屋產權歸其所有;王小海同意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和使用權,並積極配合辦理壹切變更;如遇政府拆遷或房屋升值貶值等其他因素,王小海無權益;現該房產的繼承權歸王鴻、王莉、王華所有。等壹下。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在訴訟中,被告承認收到原告654.38元+0.2萬元,並主張已搬出該房屋。其出具的放棄財產權的聲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小海於2015年6月3日作出的放棄產權聲明合法有效;被告王小海無權繼承和使用海口市電昆路的房產。本案受理費36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人民網-怕母親因繼承糾紛支付1.2萬元“買”走兒子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