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第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符合所申請作業類型的特殊要求;
3.具有與申請類型相適應的教育程度;
4.有適合申請類型的工作經驗,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如果沒有,需要先培訓)
6.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聘用,方可在許可的項目範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作業現場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並按規定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運行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壹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工作時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違反規定拒絕指揮的;
(五)發現隱患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審查和審計認證程序
第六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具體等級範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並在全省範圍內公布。
對於少量帶壓密封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氧氣艙維修,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運營管理,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管理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確定檢驗機構並組織檢驗,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並簽發。
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教師、監考人員和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要的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後方可承擔考試。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考核和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申請許可、受理、考試和發證。
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將本辦法、考試發證程序、考試操作人員類別、具體報考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和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在辦公室公布。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考試舉行之日前2個月公布。
有條件的應在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叉車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