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僑務和口岸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和市政府授權,負責我市因公出國、赴港澳和邀請外國人來華工作的歸口審批,為我市因公出國、赴港澳簽發護照、通行證和申請簽證,審核各單位報送市委、市政府審批的外事文件。
(四)負責組織協調以市政府和市外辦(市僑辦、市口岸辦)名義舉辦的大型國際活動,組織接待黨和國家來訪我市的重要外賓,統籌安排市領導的外事活動。
(五)協助上級業務部門管理和交涉外國駐我市領事機構,統籌安排和管理我機構與外國駐我國使領館的交往。
(六)負責我市與國外友好城市(地區)等好單位的工作,負責與國外地方政府、組織和人士的聯絡,負責榮譽市民和市長顧問的審批和管理;指導我市民間對外交流工作。
(七)負責來我市采訪的外國記者和外國新聞機構及常駐我市記者的管理,協調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的重要事項。
(八)負責接收和安置回國定居的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依法維護華僑、華人、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在沈陽的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僑務工作,負責僑務工作對象的身份認證和僑務信訪工作,辦理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贈工作。
(九)促進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引進資金、技術、先進設備和人才;負責僑資企業的認證和協調工作。
(十)開展對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宣傳和文化交流,負責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團結聯誼,邀請和接待。
(十壹)負責我市外事僑務幹部和涉外人員的外交政策、外事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檢查外事僑務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僑務紀律的處理意見。
(十二)管理我市口岸工作,檢查、監督口岸單位履行各自的職責和規章制度,負責協調口岸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十三)負責口岸開放和關閉的審批,負責開辟國際航線。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