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時壹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情況並不少見。很多離婚糾紛都是因為要不要加名字引起的。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是貸款買房,在還清貸款之前,是沒有辦法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
我們可以想象,在居留權制度完善成熟後,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場景:呂霄婚前貸款買房,小琪與呂霄結婚時,可以要求呂霄為她在這套房子上設立居留權,期限可以設定為終身(居留權可以設定到權利人死亡)。多浪漫啊。如果非要加名字,等房子貸款還清了,再註銷戶口,房產證上加齊的名字。居住權的出現,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中國式的不動產加名問題。
但是居住權的存在也會帶來壹個特別嚴重的問題。呂霄可以為小琪設置居住權,那麽他也可以為這個房子裏的其他人設置居住權。呂霄和小琪結婚七年後,小琪想要離婚。呂霄想到雖然房子的所有權是他自己的,但小琪心裏特別不舒服。這個時候他就可以把這個房子的居住權給爸爸媽媽姐姐甚至七大姑八大姨等人。雖然我無法擺脫妳,但我可以讓妳厭惡。如果齊搬出去不起,那麽她的生存權就相當於壹無所有。
二是離婚後仍有穩定住所。
現行民法典有規定,負擔能力強的壹方應當幫助生活困難的壹方,司法實踐中的困難主要體現在住房困難上。小七遠嫁他鄉,婚前無房,與盧曉離婚後無穩定住所,月薪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呂霄想給她適當的幫助。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呂霄可以幫助小琪獲得居住權,但在實踐中如何操作,並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居住權的存在完美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呂霄完全可以同意小琪為小琪設立壹段時間的居留權,等小琪經濟狀況好轉後再取消。
第三,通過離婚分割獲得的房屋不能出售。
壹般情況下,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都會設計房屋所有權分割。在所有權和居住權分離的情況下,很可能是小琪在與呂霄離婚時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並向呂霄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後來,當他去房管局分析房產時,他發現呂霄在這所房子裏為小三設立了居住權。原本,小琪想在離婚後賣掉房子,換壹棟大房子。於是,住宅上就設立了居住權。誰會買權利有瑕疵的房子?有居住權的房子基本沒有商業價值,但是體現了房產的居住屬性。
婚姻法中居住權的影響遠不止本文介紹的三個方面。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居住權制度將正式落地,在現實中肯定會有各種好(壞)的影響,但不得不說,婚內居住權壹定要引起重視,它可能比“離婚冷靜期”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