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提交自己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向當地派出所申請關系證明。他核對正規表格底本後,就可以根據底本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二、常住人口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規範戶口檔案查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查詢服務權限
對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務的職能由部、省、市公安信息中心統壹承擔。
對外提供公民個人戶籍信息,由查詢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
2、法律相關人員查詢檔案。
法律相關人員在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已經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中需要查詢戶籍信息的,應當到被查詢戶籍對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法律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可以憑有關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偵查專用證明、代理協議、法律人員執業證書直接進行查詢。
(二)法律人員辦理其他案件,案件已經進入訴訟階段的,憑司法機關的相關法律文書、專項調查證明、代理協議和法律人員的執業證書進行查詢;因法院在進入訴訟階段前已立案,需要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憑法院出具的查詢身份介紹信、調查專用證明、代理協議、相關法律人員執業證書辦理查詢。
(3)法律相關人員代理仲裁案件,案件已進入仲裁階段的,憑《案件受理通知書》、《調查專用證明》、《代理協議》、《仲裁委員會法律相關人員執業證書》進行查詢;在進入仲裁階段前,因仲裁委員會立案需要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應當憑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身份查詢函、調查專用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和相關法律人員執業證書進行查詢。
派出所辦案民警在受理法律人員查詢戶籍信息申請時,應當認真核實法律人員提交的相關證件,並將相關材料(或復印件)留存備案。法律人員申請查詢當事人戶籍信息時,派出所負責民警可以要求法律人員盡可能提供被查詢人員的相關信息,確保被查詢人員戶籍信息準確。查詢戶籍信息時,如信息系統調取兩人以上(含兩人)同名同姓信息,派出所辦案民警應認真核實相關法律人員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線索,確保查詢結果的正確性。無法確認的,進壹步核實相關線索後出具戶籍證明。
法律人員在查詢戶籍信息時,只能查詢與代理案件當事人相關的情況。派出所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
3、政法機構查詢檔案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向被查詢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並註明事由和被查詢對象的《調查介紹信》;詢問者工作證明。
政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因調查需要查詢的,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詢對象及其室內成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民族、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部門按照《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做好幹部出生日期調查核實工作的通知》(閩委發[2015]33號)查詢檔案。
被調查人員戶籍不在本所轄區的,可告知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稱,本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加蓋戶籍專用章)歸本所管轄,但不得對外提供電子文件。
4.個人調查
(壹)公民可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查詢戶籍信息。戶主可以查詢本人及室內成員的戶籍信息。
公民需要出具關系證明、歷史遷移證明的,可以核實定期表底本,根據底本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為內部冊,不得對外提供。
(二)公民為新生嬰兒取名時,可以提交出生證明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手續或者結婚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重名查詢。派出所對重名統計應當當場向群眾反饋,但不得提供重名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