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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是怎麽定義的?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審批權限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非法集資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業務吸收資金的;(二)通過媒體、宣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吸收存款超過150人。?2.朋友圈集資違法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副庭長羅表示,“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沒有向社會公開,而是在親戚、朋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本案中,由於集資對象特定,僅限於親友圈子或單位內部人員,並非“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特征。這種“為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3.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有什麽區別?壹個人做生意,買房,跟身邊親戚借錢是壹回事。通過向公眾宣傳壹個項目並向許多人收錢來賺錢,在法規方面是另壹回事。所以民間借貸自古就有。無論向親戚朋友借多少錢,都只是民間借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沒有央行的批準,就沒有所謂的“非法集資”。但壹旦通過現代媒體廣泛宣傳,個人吸收存款超過30人的,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1)投資理財。近兩年,各地出現了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種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往往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銷售金融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從事集資詐騙。(2) p2p點對點借貸。在此提醒投資者,p2p點對點借貸是信息中介,只能進行“點對點”和“個人對個人”的交易,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把自己的資金借給陌生人,屬於高風險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保底”、“保底收益”的宣傳,警惕壹些以“p2p”為名,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集市等線下渠道招攬客戶的機構和人員。(3)農民專業合作社。壹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會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但不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討債、“跑路”事件頻發。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壹些地方已經出現行業風險。壹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原來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成立的,或者打著合法身份的幌子設立營業網點,模仿銀行的樣子,通過代理人、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大,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4)其他領域。比如房地產行業,銷售回款成本、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地產股份等。;以轉讓林權並代他人管理、代他人種植(養殖)或共同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比如,沒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采取虛假轉讓股權、銷售虛構債券的手段;沒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境外資金為幌子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的資金。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的非法集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集資誰來起訴?壹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就是誰主張誰起訴,但起訴前最好先把證據整理好。在向法院提供證據後,法院將決定案件的性質。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承擔證據的壹方因為做偽證而產生壹系列的法律責任,他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