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應當遵循戶與居住地登記壹致的原則。
公民遷移,除本戶口所轄區域外,只進行地址變更登記,不進行遷出和遷入登記。凡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域的,均可申請辦理遷出和遷入登記。
壹、戶口遷移所需證明材料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當持戶口簿、身份證和與遷移原因相關的證明:
1.已婚已遷,持有合法的結婚(離婚)證明;
2分(購房),樓房搬遷,持有房卡或房屋證明;
3 .出國(境)註銷戶口,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通知書;
4.回國(入華)定居,持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居留證明或就業證明、護照(探親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收存(領取)證明,回國後異地定居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5.參軍的公民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市兵役機關和縣級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憑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憑釋放證明和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異地定居的,還須持有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8.大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錄取通知書;
9.大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工人遷戶口,持錄用(錄用)證明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籍,憑調動、辭退證明和《調動人員登記表》;
12.收養子女落戶的,持收養證或者收養證明;
13.解除收養關系並轉移戶籍的,憑解除收養關系證明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14.退休人員戶口遷入,持離婚證(退證);
15.戶籍涉及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具有相應的證書(聘用)和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居住證遷入的對象,還必須持有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17.需要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戶口遷移,還應當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二、購房對於在本市購房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購房手續。
1,所需證明材料(1)申請戶口的書面報告;(2)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收據;(3)購房人與家庭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4)年齡在18以下者不得單獨開戶;(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手續。購房人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凡被批準購房的,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遷出,再持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明、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三。辦理夫妻投靠戶口本市居民配偶符合夫妻投靠本地戶口異地戶口條件,戶籍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隨丈夫(或妻子)來戶。凡申請夫妻投靠的,須向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戶口申請表,交派出所審批(如果是證明,可由派出所核實,可提供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