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程序:
1.申請人持相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核實後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采集人像信息,再拿到戶籍部門,建議先咨詢當地戶籍管理部門)。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核對個人信息,核實後錄入公民指紋信息。
5、支付費用
6.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在60天內簽發居民身份證。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