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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在哪個部門辦理?

辦戶口的單位叫公安部門。

戶籍警察是指公安局、派出所專門管理戶籍的警察,負責派出所轄區內的戶籍工作。在我國戶籍管理條例中,公民遷出其戶籍管轄地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和手續才能註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於計劃外生育的,應當持有嬰兒母親所在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3、嬰兒父親或母親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審批。

6.關於出國(留學、經商、工作)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遵循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在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被贍養人處落戶。

擬建住宅的選擇順序如下:

(1)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所在地,父母雙方在國外的,在父親或母親原戶口所在地。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在爺爺奶奶處。

(3)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安置其他被撫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