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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2007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同意後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第五條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第六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向社會公開該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咨詢。

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網站上設立並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專欄,方便公開權利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申請。第七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制度,制定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公開。依申請公開指南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救濟方式;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八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壹)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泄露的信息;

(三)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對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

(五)政府內部信息和政府內部文件;

(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七)與行政執法有關的信息,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生命健康等其他重要合法權益,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但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公開義務人認為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和重大社會影響,不會影響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公開本條第壹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規定的政府信息。第九條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或者組織的相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第十條公開權利人應當以紙質或者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公共權利人可以口頭申請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申請時間。第十壹條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立即予以處理:

(壹)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義務人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相關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公開決定並提供相關信息。

不能立即作出決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