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法: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全屋式”防空地下室,可按十層標準面積指標計算;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置3米以上(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十層以下(不含十層)深度小於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單體建築工程(地上建築投影範圍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中小學、幼兒園、市政工地等。居住區配套建設不得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條款:
電梯絕對不屬於人防範圍,這個規範很明確。
電梯到地下室時,電梯必須設置在人防地下室的防護封閉區外。
樓梯、坡道只在平時使用,與人防無關的不算人防區域。
人防口的定義包括人防用的豎井和密封門外的通道。這條通道包括坡道和樓梯。
人防口、封閉通道及其他人防用樓梯、坡道的布置。根據說明書及其示意圖,凡人使用的樓梯和坡道都包含在人防範圍內。
簡介:人防工程是以人防工程為必要附屬工程的建設工程的總稱。地下車庫為主要形式,人防門、阻攔門、照明、通風、給排水、通訊網絡等戰時掩體所需硬件。設置在內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其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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