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及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所有權證的房屋,主要包括商品房(酒店式公寓)、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房、購買二手房、個人合法建造的住宅等。
所需材料:
本人或配偶合法擁有該房屋的,提供結婚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父母或子女合法擁有房屋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原戶籍信息、個人簡歷、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備註:戶籍材料原件包括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個人簡歷須加蓋單位公章;親子鑒定是指具有親子鑒定資質的市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2、本人與配偶簽訂壹年以上租賃合同(協議)並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主要包括在房屋租賃市場簽訂租賃合同並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證或房屋租賃信息采集卡的房屋;城鎮家庭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並簽訂《租賃合同》;居住在政府直接管理、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內的租賃住宅房屋,簽訂《公有住房住宅租賃合同》。
所需材料
市場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或者房屋租賃信息采集卡;
政府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國有公房屬國家直接管理的,應提供武漢市公房租賃證明。
3.本人及配偶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自有住房的居住房屋,並已與用人單位形成合法居住或租賃關系。
所需材料
自辦公有住房租賃的,提供單位自辦的《公有住房租賃證》、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居住單位的宿舍(分批),提供產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4.申請人自願騰退政府公租房。
所需材料
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退房申請及退房確認單。
分數計算: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最高分50分。
1.申請人或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自有住房的,打50分;
2 .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房或住宿舍的,連續居住每滿1年累計1分,累計不超過50分;
4.申請人自願騰退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分值為15。
鑒定部門:
武漢市房管局、武漢市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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