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又稱對外貿易合同和進出口合同,是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就某壹貨物的進出口達成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合同的壹種,應適用合同法的壹般原則,即合同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2)買賣雙方意思相同;(三)合同內容合法;(4)具有合法形式。
1,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中,有個人、法人、國際組織和國家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於中國來說,為了遵守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進壹步放寬外貿經營權的範圍,2004年7月1生效的新《對外貿易法》允許自然人從事外貿經營活動。但是,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2.雙方意思相同。
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買賣雙方就合同條款進行面對面的談判,或者壹方提出標準的合同文本,雙方協商討論,最終達成壹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即表示雙方同意,雙方簽字的日期和地點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如果合同是通過電話、電傳等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通常是要約人聽到對方承諾的答復或收到電傳的時間和地點。
3、合同的內容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產品,包括: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執行與金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出口到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牧、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維護國家的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其他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貨物進出口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4.合同形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銷售合同,包括其修改或終止、要約或接受,或其他意思表示,無須以書面訂立或以書面證明。在形式上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通過任何方式證明,包括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