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用人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查詢自己的檔案信息,了解是否有檔案信息,如何補充或更新;
2.咨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如果妳的用人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無法提供相應的幫助,可以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了解沒有檔案信息的情況如何處理,如何補貼失業救濟金;
3.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或者需要提起訴訟或上訴,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學習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需提供申請人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申請人失業;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證明申請人戶籍;
銀行卡或其他支付賬戶信息:領取失業救濟金需提供申請人的銀行卡或其他支付賬戶信息;
簡歷:相關部門核查需要應聘者的簡歷;
其他相關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明申請人工作和收入的文件。
綜上所述,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要求,比如繳納壹定年限的社保,遵守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