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大氣汙染物為1.2元至12元/汙染當量,水汙染物為1.4元至14元/汙染當量。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環境保護稅針對四類應稅汙染物征收: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
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納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處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和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本地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 在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