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如果和公司達成協議,發完工資就可以隨時離職。
摘自2017年6月29日律師咨詢。
評論: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由此看來,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事實上,許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基本權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如要求員工提前壹個月通知、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拒絕向員工支付試用期內的全部工資或在終止合同時拒絕支付工資等。這個時候,大家需要明白,作為壹名光榮的勞動者,妳不是壹只手無寸鐵待宰的羔羊。
比如我認為,本案當事人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強化他班長的回復,要求他出具書面回復,是最合適的。壹旦他得到回復,三天後就可以輕松離職。
對於普通大眾來說,類似的情況,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拿回自己的勞動所得——當然,要註意最好是手頭的工作完成交接,否則造成損失可能需要賠償。在實踐中,也有很多根本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雙薪、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壹系列問題。我會在以後的評論中繼續與案例分享。我們的出發點是通過案例延伸評論讓大家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