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用於犯罪的行蹤、軌跡等信息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和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征;或者壹旦獲得和使用,它就是專有的。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指紋,後者如身份證號和家庭住址。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著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是他們的權利。如果被泄露,被他人獲取,必然導致公民隨時可能被侵害的危險。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基於信息所有人的請求。除非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披露或者獲取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識別
從盜竊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具備以下特征:
(1)違背信息所有者的意誌或真實意思;
(2)信息獲取者無權知曉和接觸相關公民的個人信息;
(3)是違反法律禁止或者社會公序良俗的獲取信息的手段。
3.嚴重情節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什麽是“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被廣泛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出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收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有必要通過懲罰的手段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但是,刑罰方法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不是所有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刑罰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目前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當然,情節必須嚴重,符合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的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否則,這是沒有辦法作為犯罪行為來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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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