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專利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中評選產生。第四條甘肅專利獎堅持鼓勵創造、保護創新、引導應用、公開公平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甘肅省專利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部門負責。甘肅省專利獎勵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省專利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甘肅省專利獎勵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甘肅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評審工作。第六條專利獎的申請人應當是專利權人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施單位。
申報專利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該專利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2)專利權有效,權屬清晰;
(三)在本省兩年以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顯著的;
(四)專利有完善的保護措施。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專利獎:
(壹)保密專利或者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
(二)有權屬爭議的;
(三)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甘肅專利獎的;
(4)專利權正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第八條專利發明人獎的申請人應當是本省常住居民,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無不良社會信用信息記錄;
(二)主要發明創造活動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
(三)申請人已經授予大量高質量的專利,並且是該專利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為提高產品附加值、推動相關領域技術進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九條甘肅省專利獎每年評選壹次。
專利獎勵分為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獎勵比例為1: 4: 5,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50個。
專利發明人獎勵數量不超過15。第十條甘肅省專利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壹)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中央駐甘單位;
(4)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省級行業協會和學會;
(六)其他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第十壹條申報專利獎,應當填寫《甘肅省專利獎申報書(專利)》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單位為單位的,提供法人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
(三)實施專利項目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的相關材料;
(四)對專利采取的保護措施的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照片。第十二條申報專利發明人獎,應當填寫《甘肅省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有效身份證件;
(二)發明創造活動的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的證明;
(四)專利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以及對提高產品附加值、推動相關領域技術進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材料。第十三條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合格材料提交甘肅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
甘肅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按照專業領域和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審,獨立提出評審意見。第十四條參與甘肅省專利獎評審的有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甘肅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獎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專利行政部門實名提出。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異議。
公示結束後,省專利管理部門將擬獎勵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