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制定或制定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劃、計劃調整和決算;
(三)監督和指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征收機構(以下簡稱預算外資金征收機構)負責預算外資金的具體征收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管理,組織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
(三)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審批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
(四)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計劃調整和決算;
(五)負責組織實施本級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監督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七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負責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會計制度;
(二)編制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劃、計劃調整和決算;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的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征收管理和年度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物價、監察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管理第九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範圍包括: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和收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屬於基金性質的基金和各種基金及附加費(以下簡稱基金);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和籌集的基金收入;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福利集資和以政府信譽獲得的有特殊用途的集資和捐贈資金;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主管部門從下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收取的資金,以體現管理職能;
(六)鄉自籌資金和鄉統籌資金,用於鄉人民政府開支;
(七)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撥款有償使用追繳資金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外支付的非經營性收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過渡賬戶利息等。第十條預算外資金收入分為省級收入、設區的市級收入和省級收入、設區的市級收入。第十壹條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之間預算外收入項目的劃分,以及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享有的收入分成比例,由省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調用屬於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減少、挪用或者截留屬於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