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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刑警隊有過前科,就會有犯罪記錄

不會的,只是在派出所做筆錄而不處罰,是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

犯罪記錄是指壹個人過去犯罪或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前科”。個人犯罪記錄,存放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是自然人的歷史替代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擴展數據:

刑事立案制度的主要內容:

(1)建立刑事人員信息數據庫

為加強對信息犯罪的有效管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庫,實現互聯互通,依托現有網絡和資源的政法機關,條件成熟時,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

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罪犯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

(2)建立刑事舉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將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及時通知刑事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及時送達刑滿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矯正通知書》送達被矯正人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國家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向刑事工作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相關犯罪數據,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規範犯罪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查詢犯罪記錄的申請。

上述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於錄取條件、入伍條件和就業條件的規定。

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封存的除外。

(4)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進壹步實現黨和國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幫助問題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實際情況,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儲存制度;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封存後,除司法機關依照國家規定辦案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以由執法機關作為工作記錄保存。

(5)明確違法犯罪信息處理責任。

負責提供罪犯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罪犯信息登記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犯罪信息登記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並妥善管理犯罪信息。犯罪分子實施本法規定的未登記信息犯罪,或者提供咨詢服務,或者泄露信息犯罪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