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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駕照考試有什麽新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新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年4月在成都實施。根據新《規定》,從當日起,汽車駕駛、摩托車駕駛和新增輕型牽引車-掛車駕駛的考試要求將有所改變和提高;調整大客車(A1)、重型牽引掛車(A2)、城市客車(A3)、中型客車(B1)、大型貨車(B2)駕駛考試的內容和項目。

其中,對報考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C2)和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駕駛證的人員,取消第二次考試中的“坡道駐車和起步”;新科目三:傷員急救知識;申請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輕便摩托車(F)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為18周歲以上,取消70周歲的限制。

《規定》還有6項便民利民新舉措,分別是實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壹證通考”、恢復“跨省”駕駛資格考試、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新增輕型牽引車-掛車準駕車型、實行申報材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部門信息聯網核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記分應當同時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兩次達到12分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4分的,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在車管所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凡已繳納罰款的,該記分將被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