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復》文件指出,“農業區綜合地價的征收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集體農用地以外的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可參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但不得低於農用地綜合地價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組織所轄縣(市、區)政府及時公布農用地綜合地價。公告內容應包括該區域綜合地價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實施時間、新舊征地補償標準銜接措施等。同時,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方便公眾查詢,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文件強調,各地要切實履行征地主體責任,依法嚴格履行征地程序。同時,要加強資金監管,嚴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補償費,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分區主要以農用地條件相似為原則,將縣(市、區)劃分為壹個或幾個區,然後以此為基本單位計算各區綜合地價。實際上,過去征地補償主要是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是,這種方式的補償標準低,補償機制不完善。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中用綜合地價取代了原有的年產值倍數法。於是就有了征地區綜合地價標準的理論。
此外,除上述相關要求和規定外,省政府還出臺了《各市縣農業區綜合地價表》附件。以下是成都市農業區綜合地價表:
以上數據及相關信息來自四川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