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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簡介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法正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化管理委員會,局機關各部門、局直屬單位: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6月26日經65438號國家文物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2006年2月6日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所有者的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是指由國家文物局確定並公布的中國文化遺產圖形標誌(見附件1)。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是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權利人。國家文物局授權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保護和管理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及其使用,維護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所有者的權益。

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應當履行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保護的法定程序,加強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使用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壹規定的樣式放大或者縮小,不得改變圖形的比例關系和樣式。

第六條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可以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鼓勵在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益活動中使用標誌。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應當對公益性活動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進行指導和監督。

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進行商業活動的使用者,應當事先向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第七條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憑證上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二)在服務項目中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三)在廣告、商業展覽和營業性演出中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四)銷售、出口帶有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六)其他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之間存在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的行為。

第八條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應當向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提供《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件二)壹式兩份,以及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資格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申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經審查批準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簽訂《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許可協議》。協議雙方應當按照具體協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辦理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相關事務。所有的收入都應該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十條中國文物信息咨詢中心應當定期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保護和管理情況向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所有者備案。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壹:

1.中華文化遺產標誌上方使用簡體中文“中華遺產”;下面使用漢語拼音“中國文化壹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對外交流可以使用英文“中國文化遺產”或其他語言。

2.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標準顏色是金色,根據不同需要可以使用其他顏色。

3.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核心圖案可以獨立作為標誌使用。

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標準樣式見國家文物局官網。

附錄2: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申請表(點擊相關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