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十七條防洪工程、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建設。江河、湖泊上的水庫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保持足夠的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應當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對建設月份洪水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應當附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修建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管道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七條修建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跨河取排水、穿江、穿堤、臨河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阻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湖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穿越河湖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後,依法辦理建設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在蓄滯洪區建房應采用平頂結構。贛南洪水影響評價的審批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建設和發展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修建橋梁、碼頭、公路道口、管道、電纜等跨河、跨堤、跨河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砂、泥土、黃金、沙或淤泥的處置;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工廠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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