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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修改《商丘古城保護條例》。

1、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處以罰款:

“(壹)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二)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和窗外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清除汙物、汙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每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清除汙物、汙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二、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4.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壹項至第五項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5.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款規定,向花壇、綠化帶、沙井、雨水渠道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汙水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向湖泊、河流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汙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古城保護條例》和《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