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辦教育機構更名流程:受理:(五天)受理室:職業股份,按照目錄要求申請材料齊全,審批手續逐級到位,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核:(18天)股室負責:工作完成後,審核申報材料,實地考察校舍,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論證意見。(主辦單位按照設定的標準準備辦學場地和辦學評估材料——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估(有職業單位、法制保障單位、學前辦、教師工作單位、督導室參與——專家評估)。決定:(13天)責任單位辦公室:自受理正式設立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經批準並公示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學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學許可證》。(集體評議通過的單位,報分管主任審核,經主任辦公會批準,公示後發放許可證;不合格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證:(兩天)認證單位:職業單位,考試合格後頒發辦學許可證,考試不合格書面說明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進行財務清算後,其分立、合並應當由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或者合並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分立或者合並民辦高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由舉辦者提出,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和類別的變更,應當由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