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如下:
1,首先是雙方協商。法律允許夫妻在離婚時協商各自的財產問題。雙方協商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做的約定,也可以是離婚時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2.如未達成協議,法院將在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前提下,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詳情如下:
(1)夫妻對* * * *的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夫妻財產應當平分,同時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2)如果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那麽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分數是否少,分數的具體數額少,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證據材料自由裁量。
房產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及《民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現實中的各種情況,夫妻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認定: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私有房屋;
2.夫妻壹方婚前租住、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用男女雙方積蓄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婚前壹方購買或建造,婚後由* * *用產權組織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改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於夫妻雙方;
5.婚前父母購買的房屋,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
6.婚後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未明確表示為贈與男方或女方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但遺囑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共有的除外;
8、工作單位根據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的工齡等形式進行福利分房,以及職工的福利住房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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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