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合理,仔細分析,其實不然。首先,工程建設領域企業國家資質規定了資質證書持有人數。初衷是規範項目建設,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素質,從而為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打下堅實基礎。但現實情況是,企業自身員工中持證人數不足,達不到規定的資格條件。他們為了能夠承攬到建築工程,就依靠有證的非企業員工‘掛證’來達到目的,這就導致了掛職之風的出現,催生了研究的熱。其次,壹些‘持證人’不在企業工作,不參與工程項目的實際建設。他們只是向企業註冊證書,獲得企業承諾的經濟收益。事實上,企業的資質證書是“暫停”的,這使得企業利用這些證書來承接工程。然而,項目的實際施工是由不具備相關能力的人進行的,這顯然會給項目的施工質量帶來安全隱患,不利於建築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再次,大部分“掛證”的人都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掛證”兼職是違法的,不應該提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款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網絡消息: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25名公職人員因違規“掛證”兼職受到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根據當地紀委的公示,違規“掛證”的公職人員分散在交通、水利、住建等多個部門。違紀時間可以追溯到黨的十八大之前,最近壹次發生在今年6月。大多存在違規獎勵情節,多次“掛證”。
公職人員因其特殊身份,非法“持證”兼職,有諸多弊端:壹是擾亂了工程建設領域建設項目的規範管理秩序。“持證人”只是定期收錢,對自己隸屬於哪家公司、公司當年承建的項目、施工質量等都不關心,擾亂了工程建設領域建設項目的規範管理秩序,異化了政府部門規範項目建設的初衷,也使得這些人員有可能向所在單位隱瞞自己是兼職“持證人”的事實。二是給項目施工質量帶來安全隱患。如前所述,這些“持證人”並不在企業工作,但工程的施工很可能是由實際上並不具備相關能力的人進行的,這顯然會給工程的施工質量帶來安全隱患,也不利於建築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三是增加了工程質量問題的問責難度。壹旦工程出現施工質量問題,企業會千方百計解決問題。壹方面,企業故意隱瞞“註冊”公職人員的身份信息,另壹方面,這些“註冊”公職人員也會暗中發力,規避風險,以便追責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