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價值壹千美元。
“檢查”土地使用年限
消費者最關註的往往是地段、價格、質量、環境、戶型等。,而且往往忽略了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現實生活中,有70年的房子,也有40年的公寓。土地使用年限40年的公寓,壹般為商住兩用,規劃用途多為辦公。此類房屋不能享受戶籍、入學、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業務。所以在買房的時候要特別註意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告知這樣的重要信息。
壹句話值壹千美元。
看押金還是押金
住房誠意金、意向金、定金...買房時交過各種「金」嗎?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意向金”或“誠意金”的概念,是開發商或中介為了牽制購房者而設計的壹種營銷手段。將“意向定金”、“誠意定金”或“首付金”轉化為“首付金”是壹個重要的環節。消費者在正式支付首付款時,應當簽訂認購協議等明確約定商品房真實信息和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明確約定房號、建築面積、交易價格、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違約責任等。
另外要特別註意“首付”和“首付”的區別。“首付”有保障功能,不能超過總價的20%。如果開發商違約,必須雙倍返還給消費者。如果消費者不能履行合同,是拿不回來的,所以買房時要慎重交定金。“押金”具有預付款性質,壹般可以退還。
壹個承諾值壹千美元。
審查合同的重要條款
看房時,我們壹般都是通過宣傳資料和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來了解房子的基本情況,但成都的姜先生卻被銷售人員誤導,交了5萬元的房款定金。他看中了成都某樓盤的壹樓公寓,銷售人員口頭聲稱壹樓的花園是私人的,不屬於公共區域,可以改造種植花草。但後來蔣先生通過業主和房管局了解到,壹樓的花園屬於全體業主,不能更改,與銷售人員的承諾完全不符。
消費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認真審查房屋面積、樓層、門牌號、房價、交付時間、交付標準、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合同重要條款。此外,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和宣傳資料的內容也應在合同中進行書面約定。同時,開發商也應依據《民法典》第496條履行公平創設權利義務、醒目告知等義務。如果開發者對重要事項未作說明,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意味著購買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如“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協議壹經簽訂概不退款”等,對消費者將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重要的是,消費者要註意索要和保存票據、宣傳資料、聊天記錄等。在買房的過程中,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發生消費糾紛時,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委會投訴,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