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是指協議搬遷和協議搬遷。壹般來說,是指被騰空人與村委會、開發商就集體土地簽訂補償協議後,村委會收回被騰空人所有的房屋和土地的行為。本質上,“騰空”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快速實現征收,進行土地儲備或建設,是壹種變相的拆遷或征收。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項目規模不同,較大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可見,村委會無權征用集體土地,村委會主導的騰退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對土地管理的規定。
二、農村房屋拆遷時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1.房屋騰退補償的計算標準
(1)騰退房屋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
(2)騰退房屋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被騰退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騰退安置費的計算標準
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3.村民退休後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壹,申請村務公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騰退者可以向相關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分配方案等村委會信息,以及相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情況、會議紀要、實施者等與騰退決議相關的材料。
壹方面便於了解辭職的具體內容,另壹方面也為後續維權打下基礎。村委會不公開相關信息的,可以向上壹級政府申請監督村委會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
其次,向政府部門提起調查程序。可以根據信息公開獲得的內容分析違法行為的性質,向主管部門申請不同的調查程序。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的,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尋求進壹步的救濟。
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並且對被騰空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我們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以提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