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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航總局各職能司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各職能處室、司局在職責範圍內制定的,經民航局局長授權,由職能處室主任、局長、局長簽發的與民用航空管理有關的文件。第三條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二章規範性文件的種類第四條規範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冊、情況通報和表格。第五條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ss,簡稱AP)是各職能部門發布的有關民用航空法規的實施辦法或具體管理程序,是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從事管理工作以及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第六條咨詢通告(以下簡稱咨詢通告)是指各職能部門發布的關於民用航空管理的政策聲明或者對民用航空法規條款的解釋。第七條管理文件(以下簡稱管理文件)是指各職能部門發布的臨時性規定或對民航管理重要事項做出的通知或決定。第八條工作手冊(簡稱WM)是各職能部門發布的規範民航管理人員具體行為的文件。第九條信息通報(簡稱IB)是各職能部門為反映民用航空活動中的新情況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和實施情況,或者通報民用航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國內外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技術問題而發布的文件。第十條表格(英文為Chart,縮寫為CH)是指各職能部門印制發放的需要填寫的各種申請、證明或表格。第三章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第十壹條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應當制定規範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規範性文件年度計劃應當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起草單位、負責人和預計完成日期。第十三條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計劃外的規範性文件,經相關職能部門的局長、主任、局長批準後,列入計劃。第四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第十四條各職能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者成立起草小組(以下簡稱“起草人”)具體負責制定編制大綱,經相關職能部門的局長、主任、局長批準後,進入起草階段。第十五條起草規範性文件前,起草人應當對規範性文件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咨詢。草案完成後,應當分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專家征求意見。第十六條規範性文件正式發布前,起草部門應當召開由相關人員參加的聽證會,討論草案並聽取意見。聽證會可以根據需要舉行多次。第十七條聽證會舉行前,起草部門應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發出通知。起草人應當首先說明規範性文件修改意見的準備、內容和處理情況,並征求與會人員對規範性文件內容和可行性的意見。第十八條規範性文件應當由起草部門根據聽證意見進行修改定稿,並由主任、局長、局長簽署發布。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報經濟體制改革與法規司備案。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發布規範性文件,難度不大的,可以采取簡化程序。

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參照本章規定辦理。修訂後的表格見附錄9;修改後的建議書格式見附錄15。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格式和編號第二十條規範性文件應當采用16的活頁格式打印,其中60頁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單冊打印。所有規範性文件均裝訂在左側,並打三個孔以適應活頁夾。有關格式大小,請參見附錄1。第二十壹條規範性文件應當有封面,封面版式要求見附件二。

各種規範性文件用不同顏色的封面字體來區分。AP是綠色,AC是藍色,MD是紫色,WM是橙色,IB是深綠色。第二十二條AP、AC、MD、WM、IB的主頁格式見附件三、四、五、六和七;正文的布局見附錄8。AP、AC、MD、WM、IB、CH各職能部門使用的部門縮寫使用英文縮寫代碼,見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