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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