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隨意拆除、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底層商業,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能和結構安全性受到嚴重破壞,影響房屋安全使用。《條例》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1。在超載的地面、陽臺、露臺、屋頂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載隔墻;二、在住宅建築的屋檐上加門窗、開窗改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三、拆除住宅建築或非住宅建築與結構豎向相連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改變用途會影響附近的生活
《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僅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而且往往會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引發鄰裏矛盾。《條例》禁止將居民樓部分住宅改建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避免增加安全風險,損害公眾利益。擅自改變整棟建築的用途,容易隱藏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不符合區域的規劃功能定位,影響城市規劃的整體性和協調性。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房屋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維修責任有具體的分工。
《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在房屋上直接施工的,應當將施工方案書面告知相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由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修復。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應當及時修繕,確保房屋的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修*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時,相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者合理賠償。
應確定住房結構的變化。
《條例》對改變房屋結構和增加房屋荷載作了如下規定:
1.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房屋結構拆除、改造或者增加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整棟房屋用途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非住宅房屋的裝修涉及房屋結構的拆除、改建或者增加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勘察,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權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5.建設工程樁基、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內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施工過程中造成施工區域內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復或者賠償,並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方可繼續使用。
6.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無安全隱患,方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