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軍人保險法》。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事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軍事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