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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作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1。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作出了以下新規定: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密級實行不同等級保護。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保密信息系統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二。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新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職實行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