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公開執法條例》
面對群眾的圍觀,公安部要求,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在“攝像機”下執法,註意規範執法行為,不要過猶不及,不要做過激的事情。
不得強行幹擾群眾拍攝、扣押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以口頭勸阻。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要及時果斷依法處理,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
如案件需要保密,應以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情節輕微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泄露,否則將承擔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對象阻礙警察執法,甚至執法對象辱罵、暴力阻礙執法的情況屢見不鮮。
公安部要求,面對此類情況,警方的正確處置方法是:
1,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視頻取證。
2、冷靜克制,規範言行,明確告知執法對象自己正在履行職責並全程記錄。
3.向圍觀群眾表明警察身份,告知其正在執法,當場揭露執法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爭取群眾支持。
根據具體情況,公安部也有非常具體的要求。
1.面對阻礙執法的辱罵和暴力,警察應該保持冷靜,不受幹擾,繼續執法,不要責罵執法對象。
2.對搶奪衣物或撕扯報警信號的,予以警告,涉嫌妨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即停止。
3.對於以掌摑、拳打腳踢等方式暴力襲警的,可以使用催淚彈噴霧器、警棍等警用裝備控制執法對象,並迅速帶離現場,避免糾纏。如果警力不足,要及時請求警方支援。
公安部-警察應該習慣在“攝像機”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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