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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涉及其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壹般要求行政機關給予書面答復。二、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程序,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納稅、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我國實行行政官員工作信息公開政策,任何公民都可以知道壹些相關的政府工作信息。政府要依法進行信息公開程序,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信息公開。首先,填壹張申請表,按程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