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信息服務有以下幾種方式:
(1)人工電話信息:用戶通過電話撥打電話咨詢臺,電話咨詢臺的咨詢師或相關專業人員直接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咨詢。
(2)自動電話信息:用戶通過電話撥打電話咨詢臺,電話咨詢臺的專用設備自動為用戶提供所需的咨詢信息。
(3)語音信箱:用戶通過電話撥打電話問訊臺提供的語音信箱,實現語音信息的獲取。第四條電話信息服務是指國家放開並納入社會文化管理範圍的電信業務。第五條廣州市電信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工商、公安、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第二章設立條件第六條電話信息服務業只能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經營。經營電話信息服務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憑業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廣州市通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經審查同意後,領取廣東省郵電局或郵電部的批文。
(三)憑營業執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第七條開設電話信息服務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營業場所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設備系統必須符合省級公眾語音綜合信息系統技術的有關規定。
(三)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通信設備應當符合郵電部規定的進網技術要求。
(四)經過嚴格培訓並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編輯和播音人員。第八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增加信息服務。如需增加,應報原經營許可審批單位批準。第九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不得轉讓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信息節目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條經營電話信息服務,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信息內容應當健康、準確、實用,符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第十壹條電話信息服務臺向社會提供信息和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公益信息:包括我們的業務推廣、信息編碼查詢、法律條文、交通、天氣、醫療衛生信息等。
(2)壹般信息:包括百科知識、旅遊、婚姻家庭、法律咨詢、人才交流、消費指南、科教、娛樂、餐飲服務等信息。
(3)經濟信息:包括金融保險、股票證券交易、房地產、物資供求、國際商務信息等。
(4)特色服務:包括專家咨詢、點歌等。第十二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不得編制和播放下列內容:
(1)政治新聞。
(二)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涉及封建迷信、淫穢色情的。
(四)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五)影響社會秩序、社會安全和穩定,損害社會公德,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6)賭博、結交色情內容、性知識等。第十三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審核責任制,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對信息內容的審核和管理。第十四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在播放信息前,必須將信息內容的文字材料或相應的音頻產品送廣州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信息內容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由業務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電話信息服務經營單位發布的節目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健康,並標明具體收費標準。
節目廣告發布前,應經廣州市通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廣告審批手續。第三章服務與監管第十六條電話信息服務臺的設備系統時鐘以廣州17時站時間為準,誤差不超過10秒。
人工電話信息服務的響應時間不得超過2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