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綜合評價、發布和使用,以及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施工圖審查等企業或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註冊執業人員包括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建造師和註冊監理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建築市場各方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築市場各方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等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
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實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公正,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指導。制定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統壹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的統壹采集標準、統壹評價標準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全省統壹的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建築市場各方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匯總發布本省建築市場信用信息。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審核、記錄當地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匯總發布當地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在全省統壹采集標準、統壹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細化。
本省行業協會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公布和評價信用信息,推進建築市場動態監管;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臺,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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