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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的規範表述

業務範圍的標準表述以業務活動為基本描述對象,不包括法律、學術研究、社會組織、公共管理和國際合作。與生產條件、生產場所和生產資料有關的管理活動。

經營範圍規範項目對應涉企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主管部門,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主管涉企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主管部門。

部分經營範圍項目屬於地方許可事項的特殊項目。對於壹些事項,行政許可事項是由地方立法設定的,其他地方需要在整個企業電子登記系統中對這類地方事項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