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在本市創業或就業的,可申請將戶籍遷入本市:(1)經我市認定或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2)具有博士學位、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50周歲以下;(3)具有碩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5周歲以下;(4)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學士學位、國外學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0周歲以下;(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技術技能人員:1。從事我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中的相關職業;2.取得證書或考核合格後,在本市工作並參加社會保險半年以上;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二)具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具有4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40周歲以下技師、35周歲以下高級工;(3)從事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工作,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
(六)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七)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籍遷入我市,並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八)省、中央在穗用人單位引進的特需人員;(九)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幹、急需緊缺人才;(十)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引進有特殊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符合第五條第(壹)、(二)、(三)、(四)、(五)項條件的引進人員,使用計劃指導指標辦理戶口。符合第五條(六) (七) (八) (九) (十)條件的引進人員,需要使用總量控制指標入戶的,每年由各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引進規模提出總量控制指標需求,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入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