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達到最佳的舉報效果,在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電話;(二)被舉報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3)舉報人(組織或個人)的名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舉報人有責任客觀陳述違法事實,向辦案人員提供被舉報違法事實的原因、過程、時間、涉案人員、相關證據和後果。而且舉報人也不用擔心被用人單位打擊報復,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若幹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號碼,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投訴,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項條件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不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法律客觀性:
《勞動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