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幹政策規定》。
第三條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鋼鐵、信息、汽車、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電力、紡織、建材、醫藥、機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屬新材料、林漿紙、食品等產業;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海洋產業、新能源汽車、新壹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科技、商貿、會展、商貿、航運服務、旅遊、文化等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圍繞經濟區產業布局和發展需求,按照統籌規劃、先行先試、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水利、信息、港口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及其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在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中,在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中,在國家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計劃中,應當優先安排。其中,符合政府性基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國債)、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中優先安排,在前期工作經費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