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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信息咨詢趙先生

近日,河北趙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反映,他在河北某村的房子多年前被征收。等到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的時候,被拆遷房屋周邊的房價已經漲了,根本沒有辦法保證其應有的居住條件。趙先生想知道的是,他拆遷的農村房屋,能否按照周邊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進行補償。

回答: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律師結合這壹典型案例回答了上述問題。

據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因土地性質不同,不能直接適用於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但如果房屋所在土地城市化,農民的權益將得不到保護。所以對於此類問題,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

但由於土地價款實際上已經包含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已補償土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時,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王進壹步介紹,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未進行安置和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像趙先生這樣的土地權利人,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執行,請求按照當地最新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標準進行補償或賠償,人民法院壹般應予以支持,但應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對此,王律師表示,比如20年前,上海某公園擴建征地,鄭先生的房子就位於征地範圍內,但直到近幾年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土管局)才公布了征地的擬補償方案,由某征地中心負責房屋補償。鄭先生認為,其房屋早已納入城市規劃區,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且未簽訂補償協議。後來,土地管理局作出了“交出土地的決定”。鄭先生不服,請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最後,法院搭建了解決糾紛的平臺。經過多輪協商,鄭先生與某征收補償中心達成協議,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獲得合理補償,並訂購了上海某小區兩套安置房。

值得註意的是,上述情形的適用是有條件的,需要滿足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職責的前提。被征收人不得因為這壹規定而拖延提起法律訴訟,以獲得更多補償。實踐中,有關部門往往會考慮被拆遷房屋周邊的房價、生活成本等因素,以妥善解決農民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