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乒乓球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
第三條教練員參加全國性訓練、比賽及其他相關經營活動,必須進行註冊。
第四條首次申請教練員註冊,應當填寫《國家教練員註冊申請表》或者《外籍教練員註冊申請表》,由省、自治區報送中國乒乓球協會註冊地、直轄市或者其他全國性比賽參賽單位。
第五條教練員首次申請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家教練註冊申請表及統計表或國外教練註冊申請表(首次註冊)。
2.中國乒乓球協會認證的教練員在職培訓和繼續培訓證書。
3.外國教練(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教練)應提交國家(或地區)協會、俱樂部的資格證明和同意書、工作簽證、就業證等文件。
4.註冊材料的電子版。
擴展數據:
《國家乒乓球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
第七條教練員註冊後,填寫《國家教練員年度確認登記表》,報中國乒乓球協會進行年度註冊確認。
第八條教練員在註冊期間,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乒乓球羽毛球運動管理中心蔻馳培訓管理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總局令(2015)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教練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中國乒乓球協會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訓,否則不予註冊和年度確認。
第十條中國乒乓球協會暫停未經年度註冊確認的教練員參加全國性比賽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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