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壹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辦理戶口所需證件和材料,然後提出戶口登記申請,居住地戶籍部門(壹般是居住地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對申請和所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準遷證(準遷證),但不符合準遷條件的。公安機關會具體說明。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全,沒有通過審查,它會給出說明。申請人根據說明重新審核材料,然後查閱當地派出所申請遷出所需的證件材料,再攜帶各種證件材料(例如升學錄取通知書)和遷出許可證到當地派出所申請遷出。當地派出所審核同意遷出的,戶口遷出。出具的戶籍證明不符合遷出條件的,予以說明,證件材料不齊全的,向申請人出具《補充材料說明》,申請人需要按照說明補充材料,方可通過遷出申請。最後,他帶著各種證件和材料,壹張動遷證,壹張戶口登記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發放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文章
本辦法所稱人才準入包括有條件準入、積分制準入和企業自評人才準入。有條件準入是指根據市政府公布的準入條件申請入戶。積分制是指根據市政府公布的積分制綜合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入戶。企業自評人才入戶,是指具有自評資格的企業對申請入戶的員工進行綜合評價,通過企業自評和對無異議員工的公示,進行入戶申請。
第六條申請我市入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和經營;(二)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3)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準入條件,累計積分達到100分,或經企業自評並公示無異議的非東莞市戶籍人才,可申請入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