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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是差別稅收。提供旅遊服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旅遊服務的購買方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差旅費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選擇上述方法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向旅遊服務購買者收取的上述費用的普通發票。

二是加減15%的政策。2019、10、1至2021、12、31,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扣應納稅額。

三是免征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提供的下列服務免征增值稅:

(1)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旅遊服務。

(二)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本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張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