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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的業務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際船舶代理人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經營下列業務: (壹)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二)代簽提單和運輸合同,代接訂艙業務;(三)辦理船舶、集裝箱、貨物的報關手續;(四)承攬貨物,組織貨物裝載,辦理貨物和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五)代征運費和結算貨款;(六)組織遊客,辦理相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七)其他相關業務。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所代理的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稅款。”

可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是壹項綜合性業務,範圍很廣,包括所有應由船公司自己辦理的業務和少量應由貨主自己辦理的貨運相關業務。各國的船務代理或代理公司都有自己的業務章程,但代理的作用和業務範圍大致相同。例如,中國外輪代理公司章程規定了20項船舶代理業務。壹般來說,國際船舶代理的業務範圍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客運組織:辦理客票,辦理旅客上下車手續等。

貨運組織:代收貨物,代訂艙位;繪制出口貨物積載圖,準備各種貨運單據;簽發提單和提貨單;辦理海上聯運貨物的轉運業務等。

2.與貨物處理相關的貨物處理,包括聯系和安排裝卸;處理理貨和貨物監管、卸貨、計量和檢驗的申請;申請驗艙、熏蒸、洗艙、清艙;處理貨物索賠等。

3.與集裝箱管理相關的集裝箱管理,包括辦理集裝箱進出口報關手續,安排集裝箱裝卸、堆存、清洗、熏蒸、檢疫、修理和檢驗;辦理集裝箱交接,簽發集裝箱交接文件等。

4.為船舶和船員服務包括船舶進出口岸申報手續,主要包括船舶出入境海關手續、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海事代理申報手續;申請引航,安排泊位;談判購買船用燃料、材料、配件、工具、填料、淡水和食物;安排提取免稅備件,辦理修船、驗船、鏟船、刷漆;辦理船員登陸、簽證、交換和遣返手續,轉發船員郵件,聯系申請船員證書,為船員安排醫療和觀光等。

5.其他工作包括處理海事、聯系海上救助;收取運費及其他相關資金,提供業務咨詢和信息服務;辦理船舶調度費和滯期費的支付;辦理船舶租賃、買賣、移交,簽訂船舶租賃和買賣合同,經營和承辦其他業務。